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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CE认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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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基本要求 信息发布时间:2013-07-25

第2条 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第1条第1款所述产品在其正确建造和维护,不会危及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财产或环境的情况下,才可按其预定用途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2.本指令的条款不应阻碍各成员国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批准有关在某些水域航行的条款,以便保护环境、航道运输网和确保航道安全,但这并不要求对符合本指令的船只进行改造。

第3条 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基本要求
第1条第1款所述的产品应满足附录Ⅰ规定的基本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等要求。

第4条 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第1条第1款所述产品的自由流通
1.各成员国不应禁止、限制或阻止本指令第1条第1款所述的、已加贴附录Ⅳ所述CE标志、表明这些产品符合本指令所有条款(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在其境内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2.各成员国不应禁止、限制或阻止已部分完工的船只投放市场,但建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或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按附录Ⅲ第1点的要求声明这些部分完成的船要预定由他人完成。
3.如果附录Ⅱ所述的已加贴附录Ⅳ所述的CE标志、表明其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的部件是按照制造商或其欧洲共同体授权代表或从第三国进口时将其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任何人所提供的附录Ⅲ第2点所述的声明安装在游乐船上,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国就不得禁止、限制或阻止它们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4.在交易会、展览会、展示会上,各成员国不得给不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所述产品的展示设置任何障碍,但必须用明显的标志清楚地指明这些产品在符合本指令条款前不得销售或投入使用。
5.如果本指令第1条第1款所述产品必须在其他方面实施其他指令,且这些指令还规定加贴CE标志,则CE标志表示该产品也符合其他指令的规定。然而如果这些指令中有一个或几个允许制造商在转化期内选择何种实施方案,则CE标志表明该产品只符合制造商选择实施的指令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指令中所要求的,将这些已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指令的细节写在文件、通知或说明书中,并随附在产品上。

第5条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
如果第1条第1款所述的产品符合依据其编号已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协调标准批准的国家标准,各成员国应推定其符合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国家标准的编号。

第6条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
1.如果某一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协调标准不完全符合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欧洲联盟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通知依据83/189/EEC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并提出自己的理由。常设委员会应提出紧急意见。
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通知成员国是否应从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公报上撤销相关标准。
2.欧洲联盟委员会可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确保本指令确实是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以统一的方式实施的。
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得到由各成员国指定的代表所组成的、并由委员会代表任主席的常设委员会的帮助。
该常设委员会应制订自己的程序规则。
欧洲联盟委员会代表应向常设委员会提交一份所要采取的措施草案。常设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草案提出意见,主席可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规定这个期限。必要时,可投票表决。
应将上述意见记入会议记要中,各成员国有权要求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纪要。
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常设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并将考虑该意见的方式通知常设委员会。
4.此外,常设委员会可以审查有关实施本指令以及常设委员会主席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某一成员国的要求提出的任何问题。

第7条 游艇CE认证94/25/EC指令安全保证条款
1.如果某一成员国确认加贴了附录Ⅳ所述的CE标志的游乐船或附录Ⅱ所述的部件在按其预定用途正确建造、安装、维护和使用时,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及财产或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将其从市场撤出,或禁止或限止其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
该成员国应立即将上述措施通知欧洲联盟委员会,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特别应说明不符合是否由于:
(a) 不符合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
(b) 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实施不当;
(c) 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本身有缺陷。
2.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尽快与有关方面磋商。如磋商后委员会认为:
——措施是正确的,应立即通知采取行动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如果本条第1款所述的决定是由于标准本身有缺陷,欧洲联盟委员会在与有关方面磋商后,应在两个月内将问题提交本指令第6条第1款所述的常设委员会。如果作出决定的成员国坚持其决定,应启动本指令第6条第1款所述的程序;
——措施是不正确的,应立即通知采取行动的成员国和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
3.如果附录Ⅱ所述的部件或加贴了CE标志的船只不符合要求,成员国应对加贴该标志的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应将此事通知欧洲联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4.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确保各成员国随时了解该程序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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